類 別 |
普通 (公告編號:9121 ) | 日 期 |
2018-08-23 13:38: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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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者 |
劉安迪 | 公告單位 |
輔導處 | |
雲林縣107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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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107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
自107年9月15日起至107年10月15日止受理申請, 請導師協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 雲林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八日雲府教中字第六九六四號代電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雲府教學字第五八三九七號令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七四)雲府秘法字第八五一九○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一○○一○○○○一一五號令修正 第一條 為獎勵本縣籍清寒優秀學生,培養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 其他公費補助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新生以原畢業學校填發之成績證明書,舊生以其所肄 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準)。 二、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第三條 每學年度每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生三百名,每名一千五百元。 二、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一百二十五名,每名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包含研究所)學生一百名,每名三千元(但五專學生前三年視同高中職校 以每名二千元核發。其獎學金名額包括在第二款名額內)。 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得視本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 第四條 本獎學金申請期限及方法如下: 一、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十五日起至三 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方法:申請本獎金學生,無論在本縣內學校或他縣市學校就讀,一律由其就讀學 校統一辦理核轉本府,並提出下列各項證明及表件: (一)本獎學金申請書(由本府教育網/行政資訊公告/獎助學金佈告/下載使用)。 (二)學期成績證明。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導師出列清寒證明書。 |
連結 |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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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1 雲林縣 獎學金辦法.odt 附件3 雲林縣 107學年度 導師證明.odt 附件5 雲林縣 學年度第 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