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普通 (公告編號:8414 ) | 日 期 |
2017-05-17 17:09:18 | |
---|---|---|---|---|
公告者 |
劉安迪 | 公告單位 |
輔導處 | |
106年志願服務獎勵 ...開始接受申請
|
||||
主旨: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
於本(106)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 於本(106)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送本部辦理。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 於8月底前送本部辦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所屬機關、機構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 於8月底前送本部彙辦;各欄資料請詳實填列俾憑辦理。 五、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06)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六、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 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七、申請表件請確依本辦法第3條所定期限,於8月31日前送達本部中興新村辦公室(54071南投縣中興新村光明路15號)辦理, 逾期恕不受理。(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先以電子郵件寄送承辦人信箱:sasw79@mohw.gov.tw;副本抄送:sa19931118@mohw.gov.tw,聯絡電話:049-2332161轉3275洪先生)。 八、檢附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 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各1份,電子檔已公告至本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公告區最新消息,各單位可至該網站查詢下載參考運用, 各單位承辦人員並請確依表列注意事項辦理,以掌握申請時效。 |
連結 |
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 | |||
---|---|---|---|---|
附件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