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普通 (公告編號:8277 ) | 日 期 |
2017-02-13 10:45: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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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者 |
吳育修 | 公告單位 |
學務處 |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6條 第13條第15條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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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六、第十三、第十五條修正說明
第六條 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 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由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 任保證人;保證人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前項申請學生為未成年,且其法定代理人均非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第十三條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 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其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 政府及國防部者,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分擔之;其主管機關為桃園市 政府者,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分擔之。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代 位清償等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 二月一日施行。 |
連結 |
http://edu.law.moe.gov.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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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