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普通  (公告編號:8011 )
日       期
  2016-06-28 13:31:29
公告者
  吳育修
公告單位
  學務處
高中生助學貸款償還宣導
高級中等學校之就學貸款辦法:

第10條規定「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
依年金法案月平均攤還本息。」
第12條規定「本貸款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預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
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