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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普通  (公告編號:9832 )
日       期
  2019-09-06 10:37:24
列印 列印
公告者
  劉安迪
公告單位
  輔導處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家戶年所得總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
弟姊妹及已婚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

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二)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本會機動調整。

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應請領學產基金會學生助學金,惟不符學產
基金會申領條件之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得申請本助學金補助。

申請程序:
(一)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蓋有原住
民身分戳記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 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
審小組審查通過後,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
間內,提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承辦學校彙整並複
審後,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審。

連結連結
  無
附件圖示 附件
 附件圖示 附件1 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pdf
 附件圖示 附件2 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doc
 附件圖示 附件3 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特殊狀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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